藥品說明書上標有“慎用”、“忌用”與“禁用”提示,它們究竟有什么區別呢?長期以來,許多消費者對此心存疑惑。昨日,銀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購藥警示,消費者自行購藥時,一定要正確并詳細閱讀藥品說明書。
藥監人員稱,非處方藥管理制度方便了群眾自我藥療,但如果使用不當,也容易造成“治病不成反致病”。消費者在購買非處方藥時,一要看“二號一標”,即藥品的批準文號、生產批號、注冊商標;二看藥品的生產日期及有效期,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并按指導用藥。消費者往往容易混淆說明書中“慎用”、“忌用”、“禁用”等注意事項。
這三者的區別是:“慎用”,指用藥時要小心謹慎,即指在使用該藥時要注意觀察,如出現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停藥。通常需要慎用藥的指小兒、老年人、孕婦及心、肝、腎功能不良的患者。但慎用不等于不能用。一般來說,家庭遇到慎用藥品,應向執業醫師或執業藥師咨詢后使用;“忌用”就是避免使用的意思,即最好不用。如果使用可能會帶來明顯的不良反應和不良后果。如“異丙嗪”對于妊娠頭3個月的孕婦屬于“忌用”,一旦服用有引起胎兒畸形的可能;“禁用”就是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,屬于絕對禁止使用的藥品。此類藥品一旦誤服就會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或中毒。如阿斯匹林對胃潰瘍病人禁用,否則可能造成胃出血。